歐盟100年1月11日以G/SPS/GEN/1063文件通知,其「規章(EC) 1069/2009號關於非供人食用動物副產品及其衍生產品之衛生規則」將於100年3月4日起實施,規定凡自第3國進口或轉運之非供人食用之動物源性副產品及其衍生產品貨物,應來自經該第3國主管機關核可或註冊,並且列入清冊之廠場設施。歐盟執委會依新法規建立資料庫TRACES,前述廠場設施清單應納入TRACES中管理,以確保歐盟外來動物產品之回溯性。
目前輸銷歐盟之動物源性產品,除水產品已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規劃辦理輸歐盟管理制度及已有歐盟核可登錄名單外,其餘如蜂蜜、飼料、羽毛及羽絨、皮革及羊毛等產品尚須依歐盟要求由主管機關提供核可名單進行TRACES登錄。為維持外銷廠商權益,爰請各機關單位對需登錄之產品品項、場廠設施名單及登錄方式進行研商,提請討論。